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出租人(甲方):法人代表人:职务: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承租人(乙方):法人代表人:职务:注册地:通讯地址:项目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是一家经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本合同所称“甲方”既是“甲方”,又是“买方”
乙方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乙方”既是“乙方”,又是“卖方”
乙方为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其拥有的、权属明晰无争议、未设置抵押权或其他他项权利的品牌汽车(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以下均统称“车辆”)出售给甲方同时向甲方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车辆使用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车辆,并将上述车辆回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合同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原则1
甲方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所有款项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定义1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汽车融资租赁:本合同特指售后回租形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即承租人(卖方)将其自主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并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车辆销售给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出租人(买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该特定车辆,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使用该特定车辆;承租人需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租金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使用租赁汽车;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留购租赁汽车从出租人取得其所有权
租赁车辆: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的汽车,也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
第二部分商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