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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尽心上-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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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尽心上 第十三?孟子尽心上 第十三 ??《尽心》与《告子》的关系:显然,《告子》中所言“人之本质必定为善”(性)的论断最后给出的是心如其自身那样思而抉择/选择,因此,人之为人的性或本质,最后就基于心的实现。心的实现自身,就是心尽其自身。心之尽其自身,一个基本的关系就是心会在自我完满实现(尽)的过程遇到在我者与在外者的区分。在在我者与在外者的区分基础上,真正属于人之本质与权能的规定得到更为确切的彰显。人只有而且必须将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实现出来,人才能获得并实现自己的本质。这就有一个性命之辩的问题,而性命之辩的前提和基础则是人的属己能力的尽量实现(即尽心)。[参见《注疏》P349 孟子何以以“尽心”随《告子》以及作为结尾,大意都是牵强附会] ??13.1 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章 ??朱熹关于心、性、天三者的“理学”解释:“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性则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从出者也。人有是心,莫非全体,然不穷理,则有所蔽而无以尽乎此心之量。故能极其心之全体而无不尽者,必其能穷乎理而无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则其所从出,亦不外是矣。以《大学》之序言之,知性则物格之谓,尽心则知至之谓也。”[《集注》P349],关键点是引入“理”字,并以此为基础,将“尽心知性知天”的关系理解为两个层次:先是逻辑设定三者先天一致;然后将人的现实存在过程视为对三者关系的实现(亦即以先天的逻辑关系来担保三者的现实关系)。理的引入以及将三者关系加以先天的逻辑设定,违反了孟子心之思而抉择的现实性品质。而且,将“尽心”解为“穷理”,尤为偏颇。因为在孟子“尽心”本身自足的源动者,而穷理则突兀地加入了一个心自身之外的客体,从而尽心根本就不能得理。《注疏》伪疏理解心、性/天的关系则说:“以其天之赋性,而性者人所以得于天也,然而心者又生于性,性则湛然自得,而心者又得以主之也。”(P351)这个解释,既受到了理学化解释的影响,又在其基础上更加颠倒、扭曲了孟子的心、性关系。 ??在第一句(尽心知性知天)与第二句(存心养性事天)之间,朱子解释为“知行”关系,即前者是“造其理”,后者是“履其事”[参见页 349 原文],就更为突出了先天之理对于现实之行的制约性。但是,这个解释忽视了“尽其心”本身就是“行”或活动的根本意蕴。 ??相应地,最后“立命”的解释,朱熹解为“立命,谓全其天之所付,不以人为害之”,更是直接将天-命看作人之存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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