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
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由学院研究后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二十一至二十五名教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
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2
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3
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5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提名名单;8
审核新增博士生导师;9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10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宜;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