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20xx 年 5 月 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子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