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024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主管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 号(邮政编码:102628) 第六条 证书类型: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审议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招生工作;讨论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编制并报送学院各类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简章;组织开展招生宣传;依法依规完成新生录用;配合做好新生资格复查及新生资料统计、分析、归档、其他招生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的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的制定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进展的原则,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总体进展规划要求,结合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和上一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分析科学、合理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要求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院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编制完成后,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用 第十四条 招生录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实行平行志愿录用的省份,按 100%比例调档。 第十六条 录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