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案例2008年12月19日,天津市市教育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凡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都必须按规定做好本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要点如下;一、大学生医保按属地原则解决此前很多高校都采取学生入学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但在大病保障上,商业保险仍显得力量不足,大学生一旦患上大病将难以承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今后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这一政策适用于所有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外地驻津普通高等院校和本市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全日制学生
二、学校可代收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今后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并确保学生儿童先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任何学校和托幼机构不再组织学生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为方便学生儿童参保,各级各类学校(含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可直接代收学生儿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专项财务科目,用于基金暂存、解缴
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各指定银行,完善缴费服务,确保学校缴费及时到账,以保证学生儿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
三、困难学生儿童参保有补助为了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有关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1
延长参保缴费期
2009年度以院校为单位参保的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继续做好困难学生儿童参保工作
属于低保、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