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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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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协作实施办法 (初稿)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1 版)》,结合我县乡镇卫生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乡镇卫生院职工,含公卫人员、医务人员、临床人员、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执行,县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医防协作范围第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版)》的要求,协助公卫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五条 医防协作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各乡镇计生部门应将结婚登记、发放计划生育安排证的相关信息,每月与乡镇卫生院公卫科进行交换。各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应及时掌握计划生育信息中关于婚育方面的信息,掌握农村待孕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限项目、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孕期保健项目实施对象。(二)出生儿童信息交换。各开展产科的医院,应将本院分娩儿童的信息每周交县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健院将相关信息包馈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妇幼人员根据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和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免疫规划人员根据信息建立接种卡和接种证,并录入信息系统。(三)死亡信息信息交换。各医疗机构应将院内死亡人口信息,每周交县疾控中心慢病科,由慢病科将死亡人口信息反馈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开展死亡原因调查。(四)传染病人信息交换。各医疗机构接诊传染病患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将传染病报告卡详实填写后,报本院公共卫生科传染病管理人员。(五)慢性病患者信息交换。各医疗机构对初诊的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肿瘤患者、慢病高危人群、心脑血管事件信息报当地乡镇卫生院(县属医疗卫生单位报县疾控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对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面对面的随访等重点人群干预工作和信息录入、报告。(六)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交换。九支、佛荫、榕山卫生院精神科和榕山精神病医院应每月将住院和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和诊断证明统一交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利用例会之机反馈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康档案和开展面对面随访。(七)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掌握健康教育基本技能,针对不同的患者开展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工作,确保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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