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条例》开展医疗器械检验活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设施和环境、检测方法及方法的确认、设备、检测样品的处置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本认定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
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所开展的检验活动
(二)开展的检验活动已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开展特定领域检测的检验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认可,如:开展动物实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作业指导书、所开展检验活动的风险分析、安全规章制度和医疗器械法规要求的相应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八条管理体系应连续运行12个月以上,且进行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证实其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第四章检验能力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具备所开展的检验活动依据的医疗器械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能力,应包括安全及重要性能指标的检验能力
第十条检验机构所开展检验活动涉及多个技术门类的,如:生物学评价、电磁兼容性能、动物实验等专业应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