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异同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实行参审制
作为陪审制度的两种运作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在运作机理上有其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①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共同之处卞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吸收普通民众参加诉讼
这是陪审制度最根本的特点所在
两大法系的陪审员都来自非法律职业者,都属于法律的外行”
虽然英、美、法、德各国都对公民担任陪审员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但这此要求都属于一般性要求,仅仅涉及国籍、年龄、沟通能力、没有精神疾病、没有重罪前科等方面
各国不仅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职业经历,相反地,法律职业人欣如法官、律师、警察等)反而被排斥在陪审员范围之外
而且,对于陪审员,一般也没有特别的专业和身份方面的要求
②此外,各国还通过随机性选择陪审员候选人的办法来保证陪审员具有广泛的公众代表性
各国之所以选择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民卞性并把民间智慧”和大众理性”引入司法
第一,适用范围比较狭不
从案件类型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和有限的几类民事案件;从审级来看,多数国家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从诉讼实践来看,各国适用陪审制度审理的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很不
这种情况表明,多数国家对普通民众参加司法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同时,适用陪审制度必定会降低诉讼效率并提高诉讼成本,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囚素
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不同之处卞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陪审的组织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并以陪审团”这个整体的形式参加案件审理
在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下,陪审员并不组成一个整体,而是以个人身份加入到以职业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第一,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在陪审团模式下,陪审团是事实审理者,职业法官是法律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