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的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 河槽 或者是中高 潮 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 义理解等同于 “航槽 ”。因 为航道应 当有尺 度 标 准 和设 标 界限 ,航道位置 可以随 河床 演 变 或水位变 动而随 时 移动,航道尺 度 也 可以随 季 节 与 水位变 化 以及治 理工程 的实 施 而有所 调 整。除 了 运河、通航渠道和某 些 水网 地 区 的航道 以 外 , 航 道 宽 度 总 是 小 于 河 槽 的 宽 度 。 在 天 然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内 , 航 道 的 设定 范 围 总 是 只 占 水 面 宽 度 的 一 部 分 而 不 是 全 部 。 用 航 标 标 示 出 的 可 供 船 舶 航 行 利用 的 这 一 部 分 水 域 , 受 到 客 观 自 然 条 件 的 制 约 。 在 天 然 条 件 下 , 不 同 水 位 期 能 供船 舶 安 全 通 航 的 那 一 部 分 水 域 , 既 有 尺 度 要 求 , 也 有 水 流 条 件 的 要 求 。 在 某 些 特定 的 航 段 内 , 还 受 到 过 河 建 筑 物 如 桥 梁 、 过 江 管 道 、 缆 线 的 限 制 。 因 此 , 狭 义 的航 道 是 一 个 在 三 维 空 间 尺 度 上 既 有 要 求 、 又 有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