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工作流程 1 目的 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提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能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福建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工作。 3 职责 3.1 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负责辖区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现场核验工作的组织并上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许可,负责辖区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工作;负责调派危管防污专家或通知分支海事局组织本辖区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现场核验;负责调派专家对申请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应急清污能力技术评价。 3.2 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一、二、三、四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核验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送达工作。 3.3 福建海事局分管领导负责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的审批和资质证书的签发工作。 3.4 危管防污处负责人负责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的审核。 3.5 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申请材料的 2 初审;向上级报送文件或报备材料,根据上级的安排,积极配合其做好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的相关协调工作;从部海事局取得《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送达各分支海事局,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 4.1.1 分支海事局受理本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 1) 申 请书 ( 2) 注 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 3) 证 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 ( 4) 经 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 5) 符 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 6) 污 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 ( 7) 安 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4.1.2 分支海事局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福建海事局。 4.2 初审 危管防污处防污染管理经办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书面材料满足相关条件要求的,组织辖区危管防污专家或通知分支海事局组织 3 辖区危管防污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4.3 技术评价 4.3.1 各分支海事局积极协调辖区危管防污专家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进行现场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