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直接租赁—船舶类) 编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空港保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林山 电话:************传真:************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 (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性质 1
1 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 2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 租赁船舶 2
1 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在 年 月 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
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 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
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 年 月 日与出卖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向其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