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鼓励我市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设立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设“芙蓉杯”优质工程奖和“芙蓉杯”施工优质奖,是我市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的市级荣誉奖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
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十个,施工优质奖每年不超过三十个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参与评审的建设工程应是列入国家、省、市、县 (区)的建设计划,且工程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单位工程面积不少于 4000m2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住宅工程不少于3000m’); 2、造价在 150万元以上的桥梁、机场、防洪工程和给排水、输气、输油干管工程,以及城市道路等工程; 3、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m2的新建小区及建筑群; 4、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五条 凡申报成都市建设工程“芙蓉杯”质量奖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检评工程质量
一个建设项目,若为多个单位工程或建筑群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申报优质工程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 80%以上,申报施工优质奖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 70%以上;若为一个单位工程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市政工程的分部优良率应达到 85%以; 2、申报项目要经过一年(至少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后,未发现因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功能性的严重缺陷; 3、技术资料要完整、准确; 4、施工周期应达到国家工期定额或合同工期的要求; 5、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实行质量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