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吴江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区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区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 第四条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 1 8 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并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准。 第五条 苏州市其他区申请迁移至本区及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是指:申请迁移人在外市城镇无业或农村的配偶。 第九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 0 周岁以下、女性3 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 2 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技(职)校毕业生且年龄在 3 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及本区生源的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区或苏州市其他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 1 0 0 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 3 年以上,或近 3 年累计纳税人民币 2 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