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 9 5 号 《 苏 州 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已 经2 0 0 6年 1 1 月 2 1 日 市 政 府 第 6 6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现 予 发布
市长 二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 2 —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 了 防 治 餐 饮 业 污 染 环 境 ,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 保 障 公众 健 康 ,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餐 饮 业 , 是 指 通 过 即 时 加 工 制 作 、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 包括餐 馆、小吃店、快餐 店、食堂和提供餐 饮 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 本 办 法 适用于本 市 行政区域内的餐 饮 业 污 染 防 治 及其相关 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 环 境 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餐 饮 业 环 境 污 染防 治 的监督管理, 并组织实 施本 办 法
县级市 、区环 境 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餐 饮 业 环 境污 染 防 治 的监督管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涉及餐 饮 业 污 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依照其规 定
规 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 商、国土、质 监等部门应当根 据 各自的职责, 做好餐 饮 业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第五条 城市 规 划应当合 理布局餐 饮 业
城市 改 造和开发 应当按照环 境 功能区的要求, 规 划和建设餐 饮 业 相对集中的商业 经 — 3 — 营 区 域
用 于 餐 饮 业 的 建 筑 物 在 设 计 时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