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的历史演变 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1949 年 9 月—1954 年 8 月):以法律保障为主要特点。法制主导型是指党的统一战线的主张以立法方式表现,通过法律推动统一战线工作。1949 年制定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此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以法律的方式规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后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统战工作的法律条款。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这个时期立法制度并未形成,除了《共同纲领》规定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的权力外,哪些机构享有立法权、立法权限有多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以上条例、通则、办法等或者有政协组织法的授权,或者由政务院制定,而且采纳法律形式,内容具有法的效力,因此,都可以被视为法律。可见,这个时期的统战工作主要是通过法律来推动和保障。当时的领导人十分重视依靠法律来推动工作。 第二阶段(1954 年 9 月—1989 年 12 月):以政策统领为主要特点。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灵活多变、及时调整是政策的最大特点。 法律保障转入政策主导,最主要的原因是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的职权。诚如宪法序言中所说:“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同时强调:“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