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平安事故调查规程〔2024年修订〕第 一 章 总 那 么第一条 为标准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讨论事故规律,实行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平安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 二 章 事 故 等 级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平安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 2,下同〕
(二) 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 3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