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房屋改扩建办法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法律规范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范围是指城区、东江城区临街三层及以下建筑。 第三条临街房屋改、扩建内容包括: 〔一〕转变原有房屋审批土地用处,将临街住宅〔含车库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非商业用地的房屋改、扩建成商业门面; 〔二〕房屋扩建超过原有用地范围且转变土地审批用处; 〔三〕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扩大建筑规模〔含将临街走廊改建成商业门面的〕; 〔四〕转变临街立面或有较大结构调整的房屋装修; 〔五〕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转变土地审批用处将临时棚点改造成商业门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临街房屋确需改造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其产权全部人持有效证照和相关文件,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改造。 第五条临街房屋改、扩建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五〕确保房屋结构平安; 〔六〕不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条临街房屋原地改、扩建,且需转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和转变原批准用处的〔含将原有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或将住宅、办公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原件和相关立项改造文件,私有房屋须持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和相关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处办理转变土地用处的《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等有关手续;重要节点地段须经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持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4〕49 号〕文件有关要求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转变土地用处的有关变更审批手续,报市政府审批; 〔三〕持房屋改、扩建设计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处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等有关报建手续; 〔四〕按建设规模大小,凭市城乡规划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市住建局办理《施工答应证》等有关报建手续; 〔五〕竣工验收后,凭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