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基层党组织法律规范化建设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乡镇党委、辖村的管理办公室党(工)委,行政村基层党组织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设置形式
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不足 100 人的设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乡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二条 设置调整
乡镇党委每年底对所辖党组织进行摸底排查,及时调整,指导法律规范设置
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根据谁负责谁批准的原则进行
鼓舞有条件的乡镇成立跨村联合党组织、产业联合党组织
第三条 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
乡镇党委成立流动党员党委(党总支),管理返乡暂未就业安置的高校毕业生、转业军人中的党员和外出务工、长期居住在外的流动党员
乡镇党委依托市、县(区)驻外联络处、商会、协会等组织,在党员流入集中地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党总支、党委)
流动党员比较分散的,探究建立网络党支部
第四条 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建设
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村民自治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引导群团组织积极开展群众工作,主导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
第二章 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 第五条 职数及任期
村党支部一般由 3 至 5 人组成,党总支部、基层党委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
鼓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符合条件的“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 3—5 年
第六条 干部队伍
根据“一好四强”标准,即政治素养好,推动科学进展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强、做群众工作能力强配齐配强乡镇党委书记
书记出现空缺及时补配,缺职时间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配齐配强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干事,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1—2 名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