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情况下股权归属 代持情况下的股权归属 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尚晓茜 张禾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股权归属,直接产生股东对公司的请求权,可据此要求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证权文件上予以公示
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的,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其确认股权的请求则应当以显名化的标准进行审查
该标准亦因股权代持是否具备原始被知悉条件而有所不同
【案号】 一审:(2024)京 0113 民初 13344 号 二审:(2024)京 03 民终 5246 号 【案情】 原告:陆某
被告:白帽汇公司
第三人:赵某
白帽汇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成立,注册资本 22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某
该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结构为:赵某认缴出资 176 万元,持股比例 80%;宋某认缴出资 万元,持股比例 4%;麒麟公司认缴出资 万元,持股比例 16%
陆某担任白帽汇公司董事职务
2024 年 8 月 8 日,赵某(代持人)与陆某(被代持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共同参加白帽汇公司的设立及运营,并约定代持人持有目标公司 80%股权
其中,代持人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实为被代持人所持有
双方确认被代持人已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被代持人同意就代持部分股权给予如下授权:1
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2
以公司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相应营运活动;3
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4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
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024 年 8 月,陆某分三次向白帽汇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 108502 元
2024 年 3 月 10 日,白帽汇公司向陆某转账 元
2024 年 3 月 16 日,陆某将该笔 元转账给赵某
2024 年 6 月,赵某向陆某等人发送名为“与天使投资就白帽汇未来股权事项的讨论结论”“成立合伙人企业,持股平台所需资料”“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