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根据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那么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别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25 年 5 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方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那么上应当根据本方法附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