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授权使用协议书第 1 篇 甲方:乙方建设委、房管局): 丙方: 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甲方同意乙方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授权同意,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之一,且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未按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乙方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二、乙方应当严格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代修
三、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和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及时从所涉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四、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包括: 1、《支取汇总表》; 2、《支取清册》; 3、《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府组织代修项目资金支付通知》
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需加盖乙方公章并与本协议公章一致
如乙方公章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到丙方办理公章变更手续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划转时将加斧章的本协议书复印件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留存
本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丙方: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