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综述2008年5月17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共同主办、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在xx市隆重召开。来自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项目官员及澳方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和xx、江苏等高级法院及有关中级法院的法官,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财政部相关部门领导,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xx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等近40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张军出席研讨会并发表演讲。研讨会围绕“刑事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理论与实践”、“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中澳双方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气氛热烈、内容丰富,既共同探讨了问题,又增进了相互了解,是一次成功的学术会议。会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主席约翰·冯·多萨专门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研讨会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并向中方主办单位表示感谢;同时表示澳方从中学到了中国在保护刑事被害人领域所取得的大量知识。党建军罗智勇孙明秋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是当今世界崇尚法治国家普遍关心的一个共同话题。由于历史原因,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与刑事司法中对被害人的权利未能给予全面、有效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刑事被害人权利运动兴起以后,世界范围内要求加强被害人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开始从以保护被追诉者为中心,发展成为同等保护被害人和被追诉者权利,注重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相关法律中增加规定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条款,制定和通过有关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不仅如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还被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为联合国的多份重要法律文件所规定和倡导。第1页共3页与会代表认为,中国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反映了这一趋势的要求。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强化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例如,在程序方面,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包括较为广泛的自诉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权利、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在实体方面,被害人不仅可以在公诉案件中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而且可以对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直接行使控诉权,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等。当然,在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立法方面,我国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代表提出,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第一,公诉案件的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彼此割裂,使得被害人权利保护缺少一致性和连贯性,影响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效开展;第二,公诉案件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未予分离,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其当事人性质的诉讼主体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确定的赔偿内容得不到执行时,未能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生活、医疗出现困难的被害人实行经济救助,以弥补案件执行方面的不足;第四,被告人被裁量减刑、假释时,未能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看法,被害人对此没有发言权;第五,对刑事被害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有限,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需求还存在距离等。鉴于此,在完善涉及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时,应考虑。一是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贯彻刑事诉讼的始终,特别是对于被害人的赔偿,应借鉴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合理的赔偿请求能够得以实现;二是可考虑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允许被害人介入量刑过程,发表和陈述量刑意见,司法机关可将赔偿情况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三是在刑罚执行阶段,应赋予被害人以适当的知情权,并将罪犯赔偿等方面的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根据;四是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五是进一步扩大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乃至刑事被害人保护法。第2页共3页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