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供水企业行业服务法律规范(试行稿)第一章 业务办理形象要求1.1.1 营业网点设置为方便用户,供水企业应保证供水辖区内每 20 万人、每 20平方公里应拥有一个供水营业网点;且网点交通方便,标志统一、明显。1.1.2 人员要求供水企业直接与用户接触的窗口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工作时应穿着企业制服,配戴有企业统一标志的工作牌。服务态度热情,用语文明礼貌。要求熟悉所从事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向用户正确解释有关问题。1.1.3 宣传资料供水企业应将用户办理各种用水业务所需的资料以及用户关怀的水价标准和有偿服务费用标准编印成宣传页,连同所需填写的各种表格摆放在营业网点。有条件的企业可将相关信息公示在企业网站上供用户下载。办事时限1.2.1 用户上门办理用水业务时,在资料齐全情况下,供水企业对任何用水业务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需要上门勘察核实情况的,上门勘察时间除外,但上门勘察时间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经审批能够办理的应及时为用户办理;经审批不能办理的,应及时答复用户,不得延误。1.2.2 用户办理用水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时,供水企业应一次告知用户应补充的资料,不得第二次通知用户增补新的资料;用户提供的补充资料不正确的除外。上门1.3.1 供水企业上门核有用水情况、办理供水业务和维护用户供水设施,应联系用户预约具体上门时间。1.3.2 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应严格根据规定时间上门,不得迟到,更不得无故更改或取消上门服务。确需更改上门时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通知用户,并约定新的上门时间。一般情况下,供水企业不得第二次更改上门时间。用水合同1.4.1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或银行托收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4.2 供水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供、用水双方权责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处理办法,以便在供水管理办法不能解决争议时通过合同条文来法律规范。用水性质界定1.5.1 用户办理正式供水手续时,供水企业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核有用户实际情况确定用水性质。1.5.2 是否享受居民用水性质应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用途和实际用途综合界定。1.5.3 确定行政事业用水的依据为市编委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1.5.4 市政绿化用水及道路洒水确认为行政事业用水性质,物业管理范围内绿化用水及道路洒水确认为商业用水。水表过户更名通常情况下,对抄表到户的用户,供水企业只与房屋业主签订《供水用合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