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熟悉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技术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其它企业和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兼职
第五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眼科临床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并具有 1 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工作的实践经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
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和本单位的其它部门兼职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具有裁决权,并承担不良事件上报的职责
第八条 从事零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 1 名验光人员,具体负责验配工作
验光人员应具有眼科临床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