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开离职证明的后果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的后果 引导语:想知道公司不开离职证明的后果吗?那么看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了,感谢接受。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的后果 2024 年 7 月 28 日,周大伟与 ZJ 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商定工作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28 日至 2024 年 7 月 27 日。 2024 年 11 月 8 日,周大伟向银行提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 2024 年 12 月 4 日,银行书面答复因周大伟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缘由,不批准周大伟的辞职。 周大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于 2024 年 1 月 9 日作出裁决:一、劳动合同于 2024 年 12月 8 日解除;二、银行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大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银行不服,将官司打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基本一致。 2024 年 3 月 20 日,周大伟再度申请仲裁,要求银行赔偿因不开离职证明所造成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官司也始终打到了中级法院。 【终审判决】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根据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中,本院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12月 8 日解除,鉴此,从 2024 年 12 月 8 日开始其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银行始终未能给予周大伟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周大伟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8 月无法继续就业。 周大伟提供的 ZS 银行南通分行发放《录用通知书》证明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周大伟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周大伟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 8 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 156000 元。 【实务分析】 所谓的离职证明,是实务中的一种通俗说法,在劳动法律中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争议许多,本文从实务角度进行分析,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需出具离职证明的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