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业技能人才职业进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动公司人才进展战略,培育和造就一支适应公司进展要求的专业技能人才队伍,拓展专业技能人才职业进展通道,做好公司员工职业进展中专业技能岗位相关职级推举、申报、评审、聘任、考核等相关工作,根据公司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 专业技能人才职业进展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注重专业技能和工作实绩的原则
(二)发挥重点激励的原则
(三)向生产一线重点岗位倾斜的原则
(四)严格遴选、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建立员工职业进展管理委员会及相应组织机构,在公司员工职业进展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能人才职业进展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在专业技能岗位聘任
职业技能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高级技师(二)技师(三)高级技工(四)中级技工(五)初级技工第六条 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的设置
各单位的设置在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从本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出发,各自根据以下比例确定:(一) 高级技师
不得超过技术工种岗位 5%;(二) 技师
不得超过技术工种岗位 10%;(三) 高级技工
不得超过技术工种岗位 15%;(四) 中级技工
不得超过技术工种岗位 30%;(五) 初级技工
不得超过技术工种岗位 40%;根据员工技术、技能水平等变化情况,以上技术等级的设置比例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应热爱国投事业,爱岗敬业,勤于钻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八条 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高级技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且申报的职业、现从事的职业与证书的职业相一致
(二) 技师: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