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森林公安局文件粤森公通〔2024〕11 号关于印发
广东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公安机关个案标准化评判规定
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省局直属各分局、佛山市公安局高超区分局森林派出所:为进一步深化推动执法标准化建设,标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和标准案件办理,提高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促进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我局制定了
广东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公安机关个案标准化评判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案标准化评判上报工作从 5 月份开始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响省局法制科
广东省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安机关个案标准化评判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主题词:公安 执法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省公安厅治安局
广东省森林公安局 2024 年 3 月 4 日印发附件 1:广东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和有关标准性文件,结合我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反映执法单位和民警各类执法情况和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记载,包括文字、图表以及数据等材料
执法档案分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科、所、队以上执法单位及其在编民警都要建立执法档案
第三条 执法档案是评价执法单位执法状况和绩效,对民警晋职、晋级、晋衔及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执法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
第四条 建立执法档案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那么,记载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 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