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重要的生产设施;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3、要害(重点)部位系指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第二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原则。 第三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四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的安全管理制度。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长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3)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 1 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4、直属企业安全部门每季度分别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 1 次考核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