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申请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臵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发"20XX"43号),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债务甄别及处臵工作的目的,是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余额,甄别债务类型,划清偿债责任,化解债务险
第三条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存量债务清理处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并可邀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参加的存量债务清理处臵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第二章存量债务清理核实第四条清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XX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其中:(一)20XX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XX年6月30日的各笔债务,其20XX年12月31日余额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确定
(二)20XX年6月30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20XX年12月31日余额根据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余额确定
第1页共8页第五条工作分工
存量债务清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工作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债务单位承担本单位债务数据填报、对账、上报,数据备份及资料备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