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国有企业依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原因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很大差别。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但是,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这个盈亏?很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程度,特别是对所有者的利益保护。从这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说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如果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然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保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基本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负这个责任吗?回答依然否定。虽然说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全民所有。但是,由于公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多,公民作为初始所有者的控制须经历政治和经济两个程序,市场和非市场两个领域,其行为能力大大减弱,代理成本也相应升高。即使有微弱的行为能力到达经营者,也会因为公民的所有对象不明确而变得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虽然是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