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资料可编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T)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 0
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 3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word 资料可编辑第 4 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 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 5 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6 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T 的为永久气体;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T,且小于或等于 70°C 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 •临界温度大于 70C 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 7 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 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1
第 8 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般为word 资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