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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实地考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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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实地考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规定 医院 对实地考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定 目的: 建立药学部实地考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法律规范考察行为,保障考察效果,加强廉正建设。责任人:药学部全体人员。内容; 1.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对首营企业,当不能通过文字材料评价其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或被征询意见的同行不能提供一致的意见时。 对非首营企业,当其发生重大经营变化、问题,而影响对其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质量保障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既有评价,且不能通过文字材料进行准确的评价时。 其他必须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况。 2.应由提出实地考察申请的二级科室主任向药品供应室主任提出申请,药品供应室主任向药学部主管主任或副主任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实地考察的原因和必要性,指定考察人员和暂定日程,并附考察大纲。药学部主管主任或副主任有权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向药学部核心领导小组通报。 3.实地考察前,应由药品供应室通过正式渠道与备考察企业联系,安排考察和接待事宜,拟订日程和考察项目,通知被考察企业准备好有关资料和文件。向考察人员布置考察任务,着重布置考察目的和需 注意的细节,制定详细的考察大纲。 4.实地考察人员,原则上每次只能选派 1 人。待遇同出差人员。 5.在现阶段,在医院和药学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由被考察企业提供专项的考察经费,或由其负责交通、食宿、技术等具体接待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逐步过渡到由医院或药学部自负费用。 6.实地考察原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限。 7.实地考察活动应以被考察企业所在地为目的地,不得绕道前往其他地方。 8.考察活动应以 1 至 2 日为宜。包括路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4 日。路途校远,不能直达,或需进行适应性休息的例外。 9.遇特别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考察工作并返回的,应在确认不能及时返回后,立即按规定程序请示,由主管主任或副主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得到同意后,应尽快返回。 10.考察期间,不得向被考察企业索要或接受其馈赠的财物。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 11.考察完毕,应在返京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药学部提交考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目的、时间、考察人员、工作情况描述、主要结论及其依据、是否达到目的、被考察企业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应签字,并对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 12。考察报告是做出与考察目的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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