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5 年 5 月 31 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3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 年 9 月 15 日南昌市 N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公布施行 根据 1997 年 5 月 20 日南昌市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6 月 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
修正 根据 2001 年 9 月 28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展,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