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5 年 5 月 31 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3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 年 9 月 15 日南昌市 N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公布施行 根据 1997 年 5 月 20 日南昌市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6 月 20 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 根据 2001 年 9 月 28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12 月 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展,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和本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第三条 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