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几点思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指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在日常工作中,消防监督员常常根据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初步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后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拟订《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经上级部门法制审核和主管领导签发,下发法律文书。一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较长,而之所以成为重大火灾隐患也常常是久拖未改的隐患,往往出现在多产权单位或者是经济不景气单位之中,同时有因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整改资金等诸多原因导致隐患整改难上加难。重大火灾隐患,是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祸根。对一个区域来说,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程度,是衡量该区域社会消防安全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历来把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消防监督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逐步将整治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今年9-11月,公安部组织开展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保安全”专项治理,对全国各地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整治,其目的在于集中精力治理、消除遗留的火灾隐患。下面笔者就整治重大火灾隐患谈几点思考,与各位消防同仁共同探讨学习。一、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依据及法律责任。目前,《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整治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职责;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即61号令)第三十条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2、公安消防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有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责任和义务,《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五第1页共3页条有明确规定。3、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和督促各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法定责任。根据《消防法》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责职。4、公安部61号令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是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定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责任人。二、正确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特性。1、危害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性显然比一般火灾隐患更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作了具体的定性表述,即“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定为重大火灾隐患”。2、难定性。首先由于重大火灾隐患很难作出定量的规定,因而对现实重大火灾隐患的确认操作性较差,科学性缺乏;其次,对同一种火灾隐患,由于存在的环境、场所不同,最后认定的结果也会不一样。3、动态性。重大火灾隐患可以随时间、空间变化而变化,它的产生、存在和消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况,一是技术规范修订后,防火要求提高,致使原来符合要求的场所变为火灾隐患场所;二是随着场所规模的逐步扩大,要求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而未及时配套;三是改变场所的使用功能,降低火灾危险等级,火灾隐患有时可随之消除。4、复杂性。主要是指形成的过程比较复杂,整改的涉及面广,产权多家,协调工作大,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甚至有重大火灾隐患一旦形成就很难整改到位。如xx区辖区内的兵团农房大厦在建立之初由于资金问题致使自动消防设施未完工,同样因资金问题导致该大厦出现多产权现象,而资金和多产权问题直接导致该大厦火灾隐患整改一拖再拖。三、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基本对策。针对当前整治重大火灾隐患难,部分单位和法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性认识不足,整改不主动,现有法律前置条件多,强制手段不力的状况,建议采取以下整治措施:第2页共3页1、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各单位和法人整改自身重大火灾隐患的自觉性。把学习法律和遵守法规统一起来,在依法明确整改火灾隐患法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尤其对那些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