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案例【篇一:字体侵权案例】(2011)宁知民初字第 60 号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2 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 a 座 2 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 621 号。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 53 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4 月 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 1993 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 1998 年 12 月 26 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 1999 年 3 月23 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 2009-4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 mc638 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 2006 年,距今已使用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