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Zhun)界定一览表填报单元:台(Tai)山市物价局表一(Yi):行政处(Chu)分一(Yi)览表序号处分行为〔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卑视有违法所得:充公违法所得,可并处5 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赐与警告,可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分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打点机关裁撤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分及处分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价格主管部分认定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1999 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 年 8月 1 日国家计委第 1 号令发布施行,根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 国务院关于点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8 年 1月 13 日 国务院关于点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彼此串通,把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置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敌手或者独有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