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Zhun)界定一览表填报单元:台(Tai)山市物价局表一(Yi):行政处(Chu)分一(Yi)览表序号处分行为〔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1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卑视有违法所得:充公违法所得,可并处5 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赐与警告,可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2 号〕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分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打点机关裁撤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分及处分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价格主管部分认定。〞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1999 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 年 8月 1 日国家计委第 1 号令发布施行,根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 国务院关于点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8 年 1月 13 日 国务院关于点窜〈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充公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彼此串通,把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置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敌手或者独有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不异商品或者效劳,对具有同等台山市物价局查抄分局承办具体工作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卑视。〞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避开价格垄断行为规定 〔2024 年国家开展和鼎新委员会令第 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彼此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把持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出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