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元宝山区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第五条 局法制办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我局的,要将其执法证件及时收回,统一上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要将情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当及时向局法制办报告,由局法制办统一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执法证件
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证件只适用于持证执法人员本人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使用
执法证只限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部门使用
第七条 执法证件不得转借、租用
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有转借、租用,立即没收执法证件,并不再发放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判: (一)执行公务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的; (二)丢失执法证未及时报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示执法证时,当事人有权查看,以证实执法人员身份、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因此而刁难当事人
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办暂扣执法证: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五)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出借、出租执法证的
暂扣执法证的期限为 xx——xx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