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法律规范化建设细则 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法律规范化建设细则 XX 市机关基层党组织法律规范化建设细则 根据《共产党章程》《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在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及人民团体机关基层党组织
各级党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设置形式
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不足 100 人的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委”,有下属单位或二级机构的可设立“直属机关或直属单位党委”
第二条 设置调整
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组织
党员流动性较大的单位,以项目组、课题组或临时工作地为单位建立临时党组织或流动党组织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每年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指导法律规范设置
基层党组织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职数及任期
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3—5 人,设书记1 人,党员数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 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 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7 人,设书记 1 人
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 5—9 人,设书记 1 人
党员人数或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1 人
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每届任期 3—5 年,机关党委届期可与所辖党总支部、党支部届期相同,期满按时换届,落实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条 成员建设
机关单位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党务人事工作的党员副职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