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明纪发〔20XX〕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自《XX省招标投标条例》和《XX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领导干部和一些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少业主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共同操纵招标结果等,导致招投标环节中的腐败案件仍然易发。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重申如下:一、招标范围根据《XX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要求,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1页共10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招投标事项,也必须按照《XX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二、领导干部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2、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3、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4、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5、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6、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三、监管工作纪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2、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的备案;3、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诱扯皮;4、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5、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6、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7、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8、不得泄露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四、招标工作纪律第2页共10页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2、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3、不得采用非竞争机制或降低资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4、不得违法确定中标人;5、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6、不得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7、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8、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9、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10、不得违规使用标底,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11、不得违规设定商务标的权重;12、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13、不得接受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14、不得泄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