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使用管理规定天然气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天然气的使用和天然气设施保护以及天然气器具(家用天然气灶具除外)销售、安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天然气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天然气安全工作
安监、质监、规划、市政、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然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天然气管理法规及天然气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保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供气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天然气供气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一)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建立专职检修队伍,对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三)按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和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加强安全用气宣传、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
第七条 供气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安全、稳定、不间断供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设施例行检修需要中断供气的,供气单位应当提前___天(中断工业用户供气提前___天),在停气区域内公示中断供气和恢复供气时间;临时抢险需要中断供气且涉及面较广的,供气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生产、检查、维修、维护和事故抢险等制度
供气单位对用户提出咨询、报修等要求应当在___小时内处理;对抢险要求应当立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