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 年 10 月 27 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展供热设施建立、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立、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那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立、分级管理,坚持进展集中供热,有打算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承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其次章 规划建立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立打算进展。 新建、扩建各类建立工程的供热系统要承受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展改造,承受先进设备,做到便利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立,由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展建立。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需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穿插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平安的,必需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在热力管网四周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展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平安。 第九条 供热设施的修理和养护以产权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