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95 年 10 月 27 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关怀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展供热设施建立、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立、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那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立、分级管理,坚持进展集中供热,有打算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承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其次章 规划建立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立打算进展
新建、扩建各类建立工程的供热系统要承受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展改造,承受先进设备,做到便利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立,由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展建立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需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