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法律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进展,现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根据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
各校必须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进展目标,仔细制定新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临沂市政府审批
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2、在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
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估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4、在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建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