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方案参考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规定方案参考模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对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的范围是以本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
处罚总额(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变价款)x 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进行回访
第五条 对不属必须进行回访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实行抽访,抽访比例不少于当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案件的 xx%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需进行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实行现场回访或电话抽访的方式进行
现场回访由政策法规股和政工人事股人员作为回访人员(不少于 x 人)到当事人现场,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后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回访表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对较大、重大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政策法规股可以电话回访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现场回访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两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根据下列内容向被回访人征询具体意见: (一)案件是否真实; (二)是否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