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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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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我市住宅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是住宅小区重要的共用配套设施,在正式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之前,由房屋开发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在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单位〔含村、居委会〕自建的住宅未托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业主托付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管理人管理小区的,由其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仔细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留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对用户正确使用电梯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准时觉察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无故障运行; 〔六〕保持与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通畅; 〔七〕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物业管理单位变更时,必需向业主委员会〔或原托付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钥匙。 二、落实电梯维保制度,保障维保工作质量 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托付并督促维保单位依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所托付的维保单位必需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持证作业人员,具备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且保证在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其他紧急状况时能够准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的能力,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将维保单位的名称、资质、值班电话、保养期限、维保电梯位置和使用登记编号等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合同生效后 2 日内,在所维保电梯的轿厢内张贴维保承诺标志,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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