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厅畜禽养殖区划定调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仔细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确保我区环境安全、优化畜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农田保护区、重点河流两侧区域为重点,结合我区畜牧业进展和畜牧产品供给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范围,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持续健康进展
二、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法律规范》(HJ338 ——20x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xx 年 11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进展的意见》(粤环发〔20xx〕78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关于印发茂名市 河 流 两 侧 畜 禽 养 殖 场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 茂 环〔20xx〕112 号)、《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xx 年 10月 30 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 年 1 月 16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进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