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效劳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州市有关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效劳区〔以下简称 效劳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效劳区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效劳区的管理能够到达高标准要求,使区域内各方行为有公开、明确的规章可遵循,特制定?广州大学城临时公共效劳区物业管理公约〔试行版〕?“〔以下简称 公约〞〕。公约对效劳区业主、租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约束力内涉及管理者、业主及租户的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及其附件,及依据本公约给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那么。第一章定 义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以下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1——公约指本文件及其中之附件,且泛指依据本公约给予权力而订立的各项守那么。1.2——地块指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签订的临时用地租赁合同而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土地。1.3——效劳区指坐落于广州大学城中心区的两处临时公共效劳区,其中北区占地约11 万平方米,南区占地约 6 万平方米。1.4——业主指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1.5——公共地方指业主根据公约指定效劳区内的公共地方及业主根据公约第四章第 5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效劳区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大堂、绿化区、垃圾房、车道、脚踏车停放处、公用车辆停泊及起落货区域、走火通道、走廊、楼梯、共用卫生间、避难层、配电房及消防设备控制室及为该效劳区业主、租户及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业主保存之地方。1.6——公共设施指为该效劳区的公众利益而在效劳区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置或种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公用卫生间设备、公共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排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置及种植物、雕塑像、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管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存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局部,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那么不包括在内。1.7——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效劳区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1.8——保存地方指业主拥有或仅供业主使用之效劳区局部。1.9——管理者指业主经招标选定的广州广电物业管理。1.10——管理规那么指公约及租户守那么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