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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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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我校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专项及校自有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我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安装、校园绿化、电力及给排水工程等。年度例行维护项目以及紧急抢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根据“三重一大”要求,校长办公会应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讨论确定;对1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在召开校长办公会时进行工程比价或询价,依据技术能力、项目报价最终确定项目施工方;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投标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应包含校纪检人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工程项目重大事情的决策。本校1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应征求职工意见。第四条 行政科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第五条 校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讨论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使用;(六)主持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第六条 纪检人员以独立的身份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公示。第七条 校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党校规划实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八条 根据单位进展及设施设备现状,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结合项目规模,综合考虑设计、勘察、招标代理、审计、监理及施工费用。 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申请规模、项目范围实施,资金专款专用。如确需更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类别,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应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的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书已获批准;(二)如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已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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