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部位标识制度 一、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双侧、多重结构、多平面部位(如脊柱)及其它需要标示的手术
其他有创操作参照执行
二、择期及限期手术,手术医师应在手术当天患者进入手术室之前,征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后进行标记
急症手术,应在确定手术方案后于术前由手术医师在取得患者和(或)家属同意后进行标记
三、标示需由手术医师进行,主刀进行确认
必须在取得患者和(或)家属的同意后、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如患者意识不清且无家属在场的情况下,须有至少 2 名手术医师共同确认标示
四、在手术操作开始前,手术医师应再一次根据病历资料,结合手术部位标示进行患者及手术部位核对,待准确无误后,手术方可开始
六、下列部位手术需进行手术部位识别标示:1.左右脑手术 2.左右耳手术 3.左右眼手术 4.左右侧颈部手术 5.左右侧乳房手术 6.左右上肢手术 7.左右下肢手术 8.左右侧肾脏手术 9.左右侧腹股沟手术 10.脊柱手术 11.周围血管手术 以上手术部位,不论是否有伤口、纱布、石膏、牵引等,均需进行手术部位标示
七、标示方法 (一)在手术部位标以手术切开线或“十”字,并标明左右侧(眼科手术左右以 OS/OD 表示,余以 L/R 表示)
如左眼手术,则在左侧额部皮肤上划“十”字形标志,并标明“OS”;右前臂手术,则在右前臂划手术切开线,并标明“R”
(二)手术部位已有纱布、石膏、牵引架等时,统一标记在包扎物上方5 公分左右(约 2-3 横指)处,以“十”字标示并标明左右侧
(三)标记颜色一律使用黑色标记笔,由主刀医师或一助在患者入手术室前做好手术部位标记工作
(四)对于新生儿、婴幼儿及拒绝手术部位标识的患者,应在手术部位标识图中进行标识,并详细注明手术部位及拟手术名称
备注:本制度为修订版,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正式实施,2024 年第二季度医疗质量委员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