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关于承揽合同模板集合九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承揽合同 9 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承揽合同 篇 1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分,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像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方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像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肯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精确推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根据,基于此把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需。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出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缘由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冗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爱护,因此通过成文法给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出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像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分:比方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转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答应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给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到达了掌握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掌握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掌握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 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掌握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假如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掌握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商定,但假如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掌握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掌握,则不管双方在合同...